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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6-10 15:16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七个科技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办发[199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条件

(一)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我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病经学校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因工致残,经学校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不符合退休条件,经学校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退职手续。

二、退休费计发办法

      退休费计发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等文件执行。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一)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身体健康,所在单位同意,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

1.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3.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年龄1-5年。

4.下列人员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聘任为终身教授;

2)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3)属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在我区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曾在我区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可以聘任为终身教授。

      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政管理干部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延长条件并提出延长申请的,须出具相关学院同意聘为相关专业专任教师岗的文字材料,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可在延长规定年限内转教学、科研岗工作。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规定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属上级管理的干部,其退休年龄由上级确定。

(二)审批程序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手续,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延长期满后需继续延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再次报批。

      聘任终身教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有关问题

1.每学期末人事处将汇总下一学期符合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提前通知给有关单位。各单位须提前核对本单位符合正常退休人员名单并做好工作的交接准备。

2.所有在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退休,人事处同时计发退休工资。退休后由原所在单位和学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管理。

3.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且要求延长退休的人员,须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退休。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民族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民大[2009]209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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