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现将《广西民族大学短期劳动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广西民族大学短期劳动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短期劳动合同工管理,保证学校依法用工,保障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用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不具备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的各单位聘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
第三条 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二)用工单位在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时,应优先安排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本校南宁市户口家属和退休人员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 短期劳动合同工的用工计划、招聘、培训、劳务费等由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工单位分工负责管理。
第六条 凡需招聘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单位必须在招聘之前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或12月由用工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并填写《短期劳动合同工用工计划申报表》,报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
(二)学校批准用工指标后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通知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及后续手续。
(三)用工单位根据用工指标通知办理招聘手续,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广西民族大学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审批表》及应聘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本市户口者除外)、体检合格证交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四)经学校同意聘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与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广西民族大学短期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个人、用工单位、人事处各存一份。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为1-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聘用者,则重新签订合同。
(五)聘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属外来人员(指无本地常住户口的外地人员)的,需持“身份证”和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 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按时为短期劳动合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一)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金交缴。凡聘用的短期劳动合同工,符合投保条件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比例缴纳保险金,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向区、市社保机构投保。
(二)管理费:按短期劳动合同工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缴。管理费列入人才交流中心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为短期劳动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工年检及其他业务。
(三)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管理费由财务处从短期劳动合同工个人的工资等费用中代扣。
第八条 短期劳动合同工待遇及发放办法
(一)短期劳动合同工劳务费标准不低于南宁市本年度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种情况及人员层次的不同要求,适当拉开档次。
(二)学校和各用工单位发放给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劳务费、奖金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资金来源均归口由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短期劳动合同工校内异动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连续计缴;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学校者,其社会保险金等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具体负责短期劳动合同工的使用、教育、培训、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短期劳动合同工学习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进行劳动纪律和劳动(生产)安全教育。
(三)制订、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从事高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作,必须制订符合安全标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负责短期劳动合同工的岗前业务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保证用工质量。
(五)与短期劳动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须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当日,将《广西民族大学短期劳动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送交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并通知合同工本人到工资福利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其他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办理,擅自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者,属非法用工,除限令清退外,还将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非法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具备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本管理规定负责对所聘短期劳动合同工进行日常管理,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确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民族大学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计划申报表》
2.《广西民族大学聘用短期劳动合同工审批表》
3.解除劳动合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