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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6-10 15:37  

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选拔和培养我区高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能力建设,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优秀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提高我区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厅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现将《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与我厅“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新格局,更有力地推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高校所制定的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方案请报我厅备案。

附件: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优秀人才 资助计划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9日印发

校对:罗海涛 录入:罗海涛 排版:黄静(共印6份)
附件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我区高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能力建设,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优秀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提高我区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

第二条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是自治区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科学和工程技术改造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科研问题和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资助范围:普通本科高校及高职高专院校。

第六条 资助对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采取项目资助的办法,每年遴选60名,五年共资助300名,其中普通本科高校200名(其中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占30%),高职高专院校100名。

第七条 已经入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事厅、国家教育部、国家人事部等有关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的教师,不再列入选拔范围,如“广西高校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广西高校百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八条 普通本科高校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2.在区内普通本科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具有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4.在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5.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近三年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近三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近三年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4)近三年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5)近三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内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6)近三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编写公开发行的教科书1部以上(合著须排名前两名)。

在同等条件下,博士、留学归国人员优先。

第九条 高职高专院校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2.在区内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训指导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本科以上学历。

4.在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5.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近五年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近五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近五年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4)近五年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5)近五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6)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编写公开发行的教科书1部以上(合著须排名前三名)。

在同等条件下,博士、硕士、留学归国人员优先。

第十条 资助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结合方面有创新性构想的项目。

3.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4.为承担国家、自治区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5.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资助项目应突出基础性、应用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研究,着重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特别要重点研究我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地方特色问题。

6.高职院校应围绕高职高专教育改革思路和学校办学定位,创新管理体制,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密切校企合作等研究方向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人须由所在学校人事、教务、科研部门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

第十二条 候选人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候选人应有两名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高职院校可放宽为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推荐书》。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在学校的教务、科研部门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所在学校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由评审小组提出拟入选名单和资金资助额度,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全区各高校对拟资助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额度,自然科学类为1—3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0.5—1.5万元。资助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教育厅资助部分将一次性核拨到有关高校。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与该项目相关的支出。各高校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中期,须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资助计划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计划进行中期检查和结束后的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在资助计划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Excellent Talents in Guangx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字样。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所在学校要按照规定严格考核,加强对获资助者的项目工作跟踪,要切实为获资助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从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学术梯队、工作氛围等各方面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调离高等学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

第二十四条 无特殊原因,在管理期结束时必须结题(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否则今后一律不受理申报自治区教育厅的各项课题。

�&���蟹��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培训教师应纳入接受学校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教师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本科生,计入学校招生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学校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核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印事业费用中,按不同层次核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应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指导教师培训的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址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帅,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个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现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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