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区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函〔2017〕95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7年1月起至12月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标准。我校教职工2017年11月以前各类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仍执行旧的缴费基数标准。因此,需要补缴(或退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17年1月至10月新旧缴费基数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差额。具体如下:
1.从2017年12月起分别按新缴费基数的2%、8%和0.5%的标准从工资中扣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
2.从2017年12月的工资中补缴(或退回)1月至10月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新、旧缴费基数的个人应缴费部分差额;
3.在职在编人员只补缴(或退回)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待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工作结束后再结算);
4.校聘人员补缴(或退回)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
请相互转告,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人事处工资福利保险科:周娟、李盾,3264159。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