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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生育待遇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30 11:25  

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文件相关精神,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参保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方式发生改变,现将两险合并后生育待遇报销具体途径通知如下:

(一)202011日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有关规定。申报时间截止到2020630日。

(二)202011日起,在职在编的教职工,生育报销待遇为生育医疗费用:在南宁市区内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产检、保胎、分娩、流产及合并症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用社保卡直接结算。

(三)202011日起,非实名、校聘的教职工,生育报销待遇由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两部分组成,报销步骤分为两步。

第一步:在南宁市区内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产检、保胎、分娩、流产及合并症等,需个人先到就医医院的医保科进行备案,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用社保卡直接结算。

第二步:分娩后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生育当天发票原件,提交至人事处工资福利保险科进行生育津贴报销。流产及合并症后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手术当天发票原件,提交至人事处工资福利保险科进行生育津贴报销。

(四)在职教职工在南宁市区外分娩、流产及合并症的,应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提前进行备案,分娩、流产合并症的生育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杨老师、李老师,3264159

 

 

                                                                         人事处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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