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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科办事程序
2014-06-10 11:39  

 新调入、毕业分配人员报到

一、在新进人员登记本上登记。  

二、交工资转移介绍信。  

三、如果参加过社会保险,交原参保地参保证明。

 

在编人员调出(辞职)手续办理

  在调出登记本上登记→开具工资转移介绍信→人事处、财务处对工资介绍信审核盖章→单位办理各类保险减员手续,通知其个人办理保险相关手续及准备相应材料

 

   上报财政统发库  

   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相应的工资变动审核表→人事处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核→自治区编委办审核→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核→通知财务处  

 

   退休待遇审核  

    接学校退休文件→通知退休人员准备获奖证书、独生子女证等享受相关待遇证明材料→核查个人人事档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计发退休费→人事处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核→自治区编委办审核→自治区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审核→通知财务处发放  

 

   校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接学校文件或相关批复、人员岗位变动通知等→按材料填报奖励性绩效工资变动审核表→交处领导审核→转财务处发放

   学校通识通选课课酬核算  

教务处提交上学期通识通选课课酬核发表→工资福利保险科进行复核至一致后,汇总各单位通识通选课课酬→人事处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将各学院通识通选课课酬总额核拨至各学院

学校特殊公共课课酬核算

各单位提交本年度本单位承担的公共课教师岗位数核定表→工资福利保险科进行复核至一致后,汇总各单位课酬→人事处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将各单位特殊公共课课酬总额核拨至各单位

探亲路费报销  

工作满一年以上

探父母

探配偶(两地分居)

未婚

一年一次

已婚(区内)

四年一次;基本工资30%以内自理

一年一次

已婚(区外)

四年一次

一年一次

工资福利保险科审核探亲路费报销资格→财务处初审可报销金额→人事处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津贴补贴发放  

1.非通用语种津贴:学院交来非通用语种教师名单及申请发放报告→人事处审核→通知财务处发放

2.拔尖创新人才补贴:教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收到相关文件到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核→按照民大[2008]334号文件精神,人才办通知工资福利保险科→工资福利保险科通知财务处发放

   3.博士生导师津贴:接教育厅关于确认博士生导师名单→按照桂组通字[2004]109号文件精神,工资福利保险科通知财务处发放

   4.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工资福利保险科通知财务处按文件要求发放

   5.化学实验室专职人员保健津贴:新报到或岗位变动后,学院提出申请及到岗时间→人事处审核→工资福利保险科通知财务处随工资发放

6.学科带头人津贴:接学校聘任学科带头人文件→按照民大[2008]135号文件精神,工资福利保险科通知财务处随工资发放

 

在职教职工伤病住院慰问

1、 在职教职工所在单位及时报送伤病住院人员情况到人事处工资福利保险科。

2、 人事处领导讨论(重大事件请示学校领导)后启动相应的伤病慰问工作。

 

丧事处理、丧葬费报销、一次性抚恤金及逝后工资发放  

会同有关部门慰问逝者家属、宣讲有关丧事处理政策,协助家属做好丧后处理工作→遗属将死亡通知书、火化证、丧葬费发票、送花圈名单交工资福利保险科→报销丧葬费及其他费用→通知财务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逝后3个月工资→遗属提供有关材料证明需赡养或抚养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工资福利保险科按照政策通知财务发放符合政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福利费开支  

根据票据填写福利费报销联、领款单→处领导审核→领款人在存根联上签字→领款人拿报销联和领款单到财务处领款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程序

   区社保:新增、退休、调出、解除合同人员,带上相关材料及新增人员资料表在每月20号至次月10号前报区社保局(在编人员必须办了入编手续后、新聘人员签好合同后才能办理)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准备调令、新签合同退休文件、解除合同通知,填好保险的变动报表→报区社保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处。  

   南宁市:新增人员、调出人员、解除合同人员,单位填写《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一式二份,于每月20号至次月10号前报南宁市社保局征缴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由去世人员家属填写《资金继承审批表》→准备去世人员医保卡、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学校按照《办理资金转移(或资金继承)手续须知》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由家属持相关材料到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程序

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领取《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在自治区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须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

4.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审批备案。从审批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1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医疗转诊转院申请程序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参保患者,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2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医保科(办公室)申请并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 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3. 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交医院医保科(办公室)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具备相应病种执业范围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由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选择1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治疗。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

外出人员医疗报销

1.我校外出(包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人员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用电话将以下情况告知区社保,(住院人员的姓名,单位及编号,个人编号,探亲地点,及住院的医院名称)然后回来时再以人事处开的基本情况证明及有关材料到三楼报销。

2.我校外出(包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人员超过三个月的,外出人员填写《异地就诊审批表》并把《在外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带到外出地点的医疗机构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交回工资福利保险科→于每月20-30号由单位专管人员把审批表、登记表及时上报区社保备案→如在外人员住院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单位,单位经办人将住院地点、病情以书面形式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社保。在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原则上要求在本年度内结算,最迟不能超过次年元月15日。每年1-3季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材料进行审核,第4季度发生的则在下一年115号前交材料,门诊费用应在当年度报销,12月发生的门诊费用发生的门诊费用最迟在下一年度1月份报销。

   个人所需材料:医保卡、病历本、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医院疾病证明书,交通银行储蓄卡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更正

   本人到工资福利保险科→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上报区社保局办理更正手续。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申请领取失业金办理程序

   区直:单位转失业险缴费且区社保确定保险费已到账后→单位申报符合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情况表(申报办理地点分驻邕和非驻邕)→等区社保反馈信息后→单位通知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须知》要求及时到所申报地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申报驻邕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所需材料:1. 三张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2.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申报非驻邕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所需材料根据当地社保所要求准备。  

 

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区直:单位对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达到退休月份的前一个月下退休文→等到单位转账到区社保后→专管员填写有关申请报表→处领导审批→带上相关材料交区社保四楼养老待遇审批→到区社保二楼征缴办减员→区社保四楼养老待遇复核→区社保四楼办理养老资格证。  

   个人需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原件和复印件、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本(或有关缴费凭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南宁市:单位对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达到退休月份的前一个月下退休文→等到单位转账到区社保后→专管员填写有关申请报表→处领导审核→带上相关材料交南宁市一楼退管科审批→到南宁市社保征缴办三楼减员→退管科一楼养老待遇复核→一楼104号房办理养老资格证→如有独生子女证,可以增资5%,退休本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社区居委会填表申报。个人准备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本人银行存折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一本,1张一寸近照三、南宁市养老保险  

工伤认定及待遇报销

   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个人或部门及时告知学校保险专管员→工伤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年之内由个人申请)→准备相关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报南宁市社保局→等南宁市社保局通知后取回工伤认定通知书→再准备材料填表向区社保局申请因公伤残待遇(如伤残等级严重的,先须本人到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属于交通事故的工伤,要先等到交通部门或法院的理赔结果才能申报待遇审批)→由区社保局核定工伤待遇并支付到我校财务账户→财务处告知工伤险待遇款项到账→专管员通知申请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到工资福利保险科领核定申报表→填好领款单→到财务领款。(如需委托代领的,需带上申请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才能办理)  

   个人准备材料:申报工伤职工身份证、病历本及疾病证明书、发票及药品清单、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  

校聘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程序

由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12个月内到工资福利保险科领申请表填写并提交材料,再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递交材料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二)参保职工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四)《孕产妇保健手册》(填报有孕产妇个人信息及初次孕检记录部分);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七)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八)申领诊治妊娠、产科并发症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九)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十)申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十一)申领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

(十二)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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